為整合不動產掛號職責,標準掛號行動,便利大眾請求掛號,掩護權力人正當權力,河山資本部草擬了《不動產掛號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收羅有關方面的定見,點竄組成了《不動產掛號暫行條例(收羅定見稿)》(以下簡稱收羅定見稿)。7月30日,國務院常務集會會商收羅定見稿,決議向社會公然收羅定見。現將收羅定見稿及申明全文宣布,收羅定見。有關單元和各界人士能夠或許在2014年9月15日前,經由過程以下三種體例提出定見:
一、登錄中國當局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經由過程網站首頁左邊的《律例規章草案定見征小我系》,對收羅定見稿提出定見。
二、經由過程信函體例將定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申明“不動產掛號暫行條例收羅定見”字樣。
三、經由過程電子郵件體例將定見發送至:bdc@chinalaw.gov.cn
附件:
不動產掛號暫行條例
(收羅定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掛號職責,標準掛號行動,便利大眾請求掛號,掩護權力人正當權力,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令,擬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掛號,是指不動產掛號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力歸屬和其余法定事變記錄于不動產掛號簿的行動。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地盤、海疆和衡宇、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國度實行不動產同一掛號軌制。
不動產掛號遵守嚴酷操持、不變持續、便利大眾的準繩。
不動產權力人已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力,不因掛號機構和掛號法式的轉變而遭到影響。
第四條 以下不動產權力,遵照本條例的劃定操持掛號:
(一)小我地盤一切權;
(二)衡宇等修建物、修建物一切權;
(三)叢林、林木一切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盤承包運營權;
(五)扶植用地利用權;
(六)宅基地利用權;
(七)海疆利用權;
(八)地役權;
(九)典質權;
(十)法令劃定須要掛號的其余不動產權力。
第五條 國務院河山資本主管部分擔任指點、監視天下不動產掛號任務。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該當肯定一個部分為本行政地區的不動產掛號機構,擔任不動產掛號任務,并接管下級國民當局不動產掛號主管部分的指點、監視。
第六條 不動產掛號由不動產地點地的縣級國民當局不動產掛號機構操持。
跨縣級行政地區的不動產的掛號,由所跨縣級行政地區的不動產掛號機構別離操持。不能別離操持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地區的不動產掛號機構協商操持;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國民當局不動產掛號主管部分指定操持。
國務院肯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叢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核準名目標用海、用島等不動產的掛號,由國務院河山資本主管部分會同有關部分劃定。
第二章 不動產掛號簿
第七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根基單元停止掛號。不動產單元具備唯一編碼。
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根據國務院河山資本主管部分的劃定設立同一的不動產掛號簿。
不動產掛號簿該當記錄以下事變:
(一)不動產的座落、界址、空間邊界、面積、用處等天然狀態;
(二)不動產權力的主體、范例、內容、來歷、刻日、權力變革等權屬狀態;
(三)觸及不動產權力限定、提醒的事變;
(四)其余相干事變。
第八條 不動產掛號簿能夠或許接納紙質介質,也能夠或許接納電子介質。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明白不動產掛號簿唯一、正當的介質情勢。
不動產掛號簿接納電子介質的,該當按期停止異地備份,并具備唯一、肯定的紙質轉化情勢。
第九條 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依法將各種掛號事變精確、完全、清楚地記錄于不動產掛號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掛號簿,除依法予以改正外不得點竄掛號事變。
第十條 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指定專人擔任不動產掛號簿的保管,并成立健全響應的寧靜義務軌制。
接納紙質介質不動產掛號簿的,該當裝備須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無害生物等寧靜掩護舉措辦法。
接納電子介質不動產掛號簿的,該當裝備特地的存儲舉措辦法,并采用信息收集寧靜防護辦法。
第十一條 不動產掛號簿由不動產掛號機構永遠保管。不動產掛號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根據原有掛號材料予以重修。
行政地區變革或不動產掛號機構本能機能調劑的,該當及時將不動產掛號簿移交響應的不動產掛號機構。
第三章 掛號法式
第十二條 因生意、設定典質權等請求不動產掛號的,該當由當事人兩邊共同請求。
屬于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夠或許由當事人雙方請求:
(一)還沒有掛號的不動產初次請求掛號的;
(二)擔當、接管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力的;
(三)國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失效的法令文書或國民當局失效的決議等設立、變革、讓渡、覆滅不動產權力的;
(四)權力人姓名、稱號或天然狀態變革,請求變革掛號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權力人拋卻不動產權力,請求刊出掛號的;
(六)請求改正掛號和貳言掛號的;
(七)法令、行政律例劃定能夠或許由當事人雙方請求的景象。
第十三條 當事人或其代辦署理人該當到不動產掛號機構現場請求不動產掛號。
無民事行動才能人、限定民事行動才能人請求不動產掛號的,該當由監護人代為請求。
不動產掛號機構將請求掛號事變記錄于不動產掛號簿前,請求人能夠或許撤回掛號請求。
第十四條 請求人該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請求材料的實在性擔任:
(一)掛號請求書;
(二)請求人、拜托代辦署理人身份證實材料、受權拜托書;
(三)相干的不動產權屬來歷證實材料、掛號緣由證實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邊界、面積等材料;
(五)與別人短長干系的申明材料;
(六)法令、行政律例和本條例實行細則劃定的其余材料。
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在辦公場合和流派網站公然請求掛號所需材料目次和樹模文本等信息。
第十五條 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自收到不動產掛號請求材料之日起5個任務日內停止開端檢查,并別離根據以下環境操持:
(一)屬于掛號職責規模,請求材料齊備、符正當定情勢,或請求人根據請求提交全數補正請求材料的,該當受理;
(二)請求材料存在能夠或許就地改正的毛病的,該當奉告請求人就地改正,請求人就地改正后,該當受理;
(三)請求材料不齊備或不符正當定情勢的,該當就地一次性奉告請求人須要補正的全數內容;未奉告的,視為合適受理前提;
(四)請求掛號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掛號規模的,該當就地奉告請求人向有掛號權的機構請求。
不動產掛號機構不予受理的,該當書面告訴請求人。
第十六條 不動產掛號機構受理不動產掛號請求的,該當根據以下請求停止檢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邊界、面積等材料與請求掛號的不動產狀態是不是分歧;
(二)權屬來歷證實材料和有關證實文件與請求掛號的內容是不是分歧;
(三)請求掛號的不動產是不是存在權屬爭議;
(四)掛號請求是不是違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強迫性劃定。
第十七條 屬于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動產掛號機構能夠或許對請求掛號的不動產停止實地檢查:
(一)衡宇一切權初始掛號;
(二)在建修建物典質權掛號;
(三)因不動產滅失致使的刊出掛號;
(四)不動產掛號機構以為須要實地檢查的其余景象。
對能夠或許存在權屬爭議,或能夠或許觸及別人短長干系的掛號請求,不動產掛號機構能夠或許向請求人、短長干系人或有關國度構造停止查問拜訪。
不動產掛號機構停止實地檢查或查問拜訪時,請求人、被查問拜訪人該當予以共同。
第十八條 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自受理掛號請求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不動產掛號手續,法令、行政律例還有劃定的除外。
同一不動產權力有兩個以上主體請求掛號的,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根據受理時候的前后挨次操持掛號,法令、行政律例還有劃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掛號事變自記錄于不動產掛號簿時實現掛號。
不動產掛號實現的,該當依法向請求人核發響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掛號證實。
第二十條 掛號請求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不予掛號,并書面告訴請求人:
(一)不符正當律、行政律例劃定的;
(二)存在還沒有處置的權屬爭議的;
(三)請求掛號的不動產權力跨越劃定刻日的;
(四)法令、行政律例和本條例實行細則劃定不予掛號的其余景象。
第四章 掛號信息同享與掩護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河山資本主管部分該當會同有關部分成立同一的不動產掛號信息操持根本平臺。
各級不動產掛號機構掛號的信息該當歸入同一的不動產掛號信息操持根本平臺,確保國度、省、市、縣四級掛號信息的及時同享。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掛號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扶植、農業、林業、陸地等部分審批、生意等信息該當及時互通同享。
河山資本、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分該當增強不動產掛號有關信息互通同享。
不動產掛號機構能夠或許經由過程互通同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請求不動產掛號請求人反復提交。
第二十三條 權力人、短長干系人能夠或許依法查問、復制不動產掛號材料,不動產掛號機構該當供給。
有關國度構造能夠或許遵照法令、行政律例的劃定查問、復制與查問拜訪處置案件有關的不動產掛號材料。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掛號機構、不動產掛號信息同享單元及其任務職員該當對不動產掛號信息失密。
查問不動產掛號材料的單元、小我不得將查問取得的不動產掛號材料用于其余目標;未經權力人贊成,不得向社會或別人泄漏查問取得的不動產掛號材料。
第五章 法令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不動產掛號機構任務職員損毀、捏造不動產掛號簿,私行點竄掛號事變,通同別人停止子虛掛號,或有其余濫用權柄、玩忽職守行動的,依法賜與懲罰;給別天然成喪失的,依法承當補償義務;組成違背治安操持行動的,依法賜與治安操持懲罰;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義務。
第二十六條 捏造、變造或生意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掛號證實,或利用捏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掛號證實的,由不動產掛號機構予以收繳;有守法所得的,充公守法所得;給別天然成喪失的,依法承當補償義務;組成違背治安操持行動的,依法賜與治安操持懲罰;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義務。
第二十七條 不動產掛號機構、不動產掛號信息同享單元及其任務職員、查問不動產掛號材料的單元和小我違背國度劃定,泄漏不動產掛號材料或掛號信息,給別天然成喪失的,依法承當補償義務,對有關義務職員依法賜與懲罰;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義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實行前依法頒發的各種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建造的不動產掛號簿持續有用。
不動產同一掛號過渡期內,鄉村地盤承包運營權的掛號,根據國度有關劃定履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實行細則由國務院河山資本主管部分會同有關部分擬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行。本條例實行前宣布的行政律例有關不動產掛號的劃定與本條例劃定不分歧的,以本條例劃定為準。